UNI FM 96.7

新聞/地產

內政部公布不動產實價登錄辦法

2012/06/12 · 記者 蘇玉珠

內政部地政司在6月6日發布「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母法全文總計有17條;法規除明訂不動產交易資訊登錄權責,並且詳明登錄之項目,希望為我國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舖路,還以國人更透明的交易資訊,以免弱勢民眾處於資訊不對等之劣勢位置。

在該法案中,明定登錄方式採「區段化」及「去識別化」,所需登錄的項目有三大項,第一是「交易標的」,包括收件年字號、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第二是價格資訊,包括房地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類別、車位總價、有無管理組織、交易日期等資訊。第三則是成交的標的資訊,包括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建物現況格局等資訊。

其中在第二大項裡的「交易總價」部份,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價者,應分別登錄;如果是合併計價者,應登錄房地交易總價。

至於登錄之責任,則視賣方委託何人而定。假如買賣移轉登記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辦者,其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人為地政士;假如委託經紀業辦理者,則申報登錄義務人為經紀業。較易忽略的是,除了買賣案件之外,租賃案件亦需登錄。

申報登錄的時機點,法規內明訂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應於買賣完成移轉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倘若權利人屆期未申報登錄,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於接獲逾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