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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可片面施行無薪假 勞工權益須保障

2011/10/16

因為歐、美國債因素影響產業訂單並不穩定,與歐美貿易、金融密切連動的台灣,也對未來經濟局勢產生不確定疑慮,坊間部分企業開始精減人力或鼓勵員工休假等,甚至所謂的「無薪休假」又開始被討論。不過桃園縣勞工局表示,所謂的「無薪休假」,正確說法應該是「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所以一定是因為景氣因素,在不得已狀況下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不過雇主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後才可以施行。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該依原來約定的工資給付,如果沒有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那麼就算違反勞動基準法,不僅勞工可以請求工資給付,主管機關還可裁處罰鍰。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表示,目前勞基法罰則已經由原來的罰鍰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勞工如有權益受損的情形,除了可以向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外,也可以撥打專線3323530或1999來申訴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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