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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趕送初審

2014/04/2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週審查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具爭議的通知送達規定,朝野同意若無法以雙掛號送達,必須上網、登報公告,立委也初步擬定過渡條款,修法前已核定都更計畫適用舊規定,但需補強程序,修正案可以完成初審。
大法官會議去年4月26日作出第709號解釋,指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由於違憲條文即將在26日失效,在新增的送達通知部分,朝野同意未來都更案應以書面雙掛號或者專人送達,並取得送達證明。如果無法達成,准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示准為公示送達,或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專屬網頁公告、連續刊登當地報紙3天並在更新單元所在鄉、鎮公所公告。

現行都更條例25條之1被民間團體稱為「強徵條款」,原本整條都被刪除,但有些已依該條文推動中的案件,應該要有過渡條款、落日條款銜接,才不會頓失法源依據,目前初步擬定的過渡條款,明訂修法前已申報、報核尚未核准或已核定的都更計畫,仍適用舊法,但須依照修法後的規定,補強公聽、聽證等程序,以符合大法官解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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