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2015/12/07 · 2015年12月07日09:45、15:45 ·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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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與損失特別補償
前一陣子,尖石鄉秀巒及玉峰兩村發生了一個問題,這兩個村被依據自來水法第11條劃定為自來水事業的水質水量保護區,所以被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量的開發行為,本來依據自來水法第12-2條規定: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結果因為水資源回饋金被拿去補貼健保費,就發生中低受入戶民眾重複申請補助的問題及居民抗議補助不平等的問題。居民有人問我說難道不能要國家賠償嗎?今天我就跟大家分享國家賠償及損失特別補償的問題。
法扶會新竹分會執行秘書 曾前展
將在節目中與我們分享法律常識,保護你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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