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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易科罰金是甚麼?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就一定可以易科嗎?

2016/01/29 · 2016年1月29日09:45、15:45 ·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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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
有一位民眾,帶著地檢署開出的執行通知跟刑事判決書來詢問說:判決書說判四個月徒刑,可以易科罰金,是不是錢帶去繳一繳就沒事,不用關了?如果沒錢繳納,可以分期或是延緩繳納嗎?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以繳納罰金去免於入監服刑。刑事判決確定的案件(案件已經不能上訴,判決已經定案的案件),有一些只判六個月以下徒刑,這種輕微刑度的刑事案件,如果通通去關在監獄,在這麼短的刑期當中,有時候很難產生教化矯正的功效,反而增加監所管教上及收容空間不夠的困難,刑事法律政策上,就特別設置制度,用金錢去替代刑期的執行,這就是所謂的「易科罰金」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如果為最重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法院實際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在判決書主文會記載所宣告的刑,可以用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為折算標準,易科罰金。例如:判決主文記載:甲過失傷害,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扶會新竹分會執行秘書 曾前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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