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交響曲:行車時的安全距離
2013/10/28 · 2013年10月28日 17:00~17:10 · 05:00 · 來賓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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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時的安全距離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16條規定,在高、快速公路行車時的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為: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舉例來說也就是:行車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大型車應保持8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依此類推;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另外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10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